各缴存职工:
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,更好地服务全市缴存职工,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,拟对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》《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,具体修改条款如下:
一、将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》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“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,需按时、足额还款满12个月后,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,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本息合计金额。”修改为“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,贷款放款后即可用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,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本息合计金额”。
二、将《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 “ 借款申请人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贷款,办理提前部分还本的每年只能偿还2次(提前结清贷款不在偿还2次范围内),每次提前部分还款不少于1万元,还款确定到千位,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”,修改为“贷款发放后,借款人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结清贷款。提前部分还本每次不少于1万元,还款额确定到千位,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”。
三、将《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》第十八条 “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原则上不允许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结清贷款本息。但借款申请人发生死亡、宣告死亡、被法院给予刑事、民事判决或者患有重大疾病、失业、失踪等无法正常还款的,需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后,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本息。”删除。
一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:276580888@qq.com
二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邮政编码:136001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”字样(以收到信函时间为准)。
意见反馈时间:从即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。